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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俊彥律師即林柏豪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柒萬零捌佰元之計算式及其相
    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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