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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羽鴻即張啟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之住所已
    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為臺中市西屯區戶政
    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
    徙記錄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債權人並無提出債務人其他相
    關居所可資送達,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屬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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