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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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7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羽鴻即張啟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二段之住所已
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為臺中市西屯區戶政
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
徙記錄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債權人並無提出債務人其他相
關居所可資送達,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屬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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