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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家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家宏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許
    家宏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
    4年9月16日移署資字第1140130893號函暨外人居停留資料查
    詢(外勞)之明細內容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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