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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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周正忠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及
自民國9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及自
民國9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及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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