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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銀行法等(2026-04-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金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安(陳光)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王之婷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
            邱樹裕律師
被      告  陳建安(督導)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被      告  陳美雲


選任辯護人  林雅鈴律師
被      告  陳怡彤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紀冠羽律師
被      告  陳品叡



被      告  陳界羽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
被      告  陳明孜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21098、391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
度偵字第46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安(陳光)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又共同
  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億柒仟柒佰柒拾伍萬元(含扣案附表四編
  號7、14、17至23、123、140至145所示之物,附表六編號1至2
  4所示帳戶查扣之金額及利息,及附表六編號25至37所示之動
  產及不動產),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王之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拾肆萬陸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陳建安(督導)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犯罪所
  得新臺幣參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陳美雲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犯罪所得新
  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陳怡彤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犯罪所得新
  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叡共同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陳界羽共同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陳明孜共同犯鉅額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建安【化名:陳光,下稱「陳建安(陳光)」】係CCE中
    華資金交易所創辦人,亦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設
    址: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之11,下稱:神說公司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0號24樓之1,下稱:神的光公司)實際負責人,另為中
    華資金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2,
    下稱:中華資金公司)、中華支付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
    ○區○○○道0段000號13樓之2,下稱:中華支付公司)、中華
    商業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下
    稱:中華商業公司)、台華商業有限公司(設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3樓之1,下稱:台華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
    人,負責綜理前開公司決策業務。王之婷為神說公司登記負
    責人,負責督導管理部、人資部、資訊部等3部門,辦理各
    分所成立事宜及總公司、各分所採購等業務。陳怡彤(原名
    :陳碧照、陳嘉誼)原為神說公司首席總經理,於民國114
    年3月底改派為臺中崇德春子分所經理,負責綜理業務部人
    事及相關業務。陳建安(督導,下稱「陳建安(督導)」)
    為神說公司總督導,負責管理組訓部跟企劃部。陳美雲為神
    說公司秘書部、財務部、客服部督導,負責公司會計、出納
    、財務支出、帳務登錄等業務,及處理陳建安(陳光)交辦
    之事務。陳明孜(原名:陳秋華)係陳建安(陳光)前妻(
    現為女友),亦為陳品叡、陳界羽之母,為陳建安(陳光)
    洗錢,處理不法吸金款項。陳品叡(原名:陳岳昇)係陳建
    安(陳光)長子,為神的光公司登記負責人、神說公司董事
    長特助,為陳建安(陳光)洗錢,處理不法吸金款項。陳界
    羽(原名:陳岳廷)係陳建安(陳光)次子,為神的光公司
    監察人,為陳建安(陳光)洗錢,處理不法吸金款項。
二、陳建安(陳光)明知神說公司吸收投資人投資「新8年合會
    」(又稱「新8年合會自動續標金」、「V6躉繳專案」)方
    案之資金,並非實際用於「新8年合會」方案之運作,而是
    用於公司增資款、購置不動產、豪車、購買美金定存、支付
    私人保險費,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及陳建安(陳光)、王之婷、陳怡彤、陳建安
    (督導)、陳美雲【下稱:陳建安(陳光)等5人】均明知
    非銀行業,且未經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
    營銀行相關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共同基於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10年7月間至114年4月19日,
    以神說公司名義,推出以「標會自動續標伺服裝置」系統(
    下稱:自動續標系統)代為操作之「新8年合會」方案,對
    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方案內容係1組投資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56萬元(含躉繳投資6會及6萬元服務費,「新
    8年合會」之投資額度,自113年1月1日起提高至61萬元,再
    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76萬元,並每季依序調整至82萬元
    ),投資期間為8年,期間每得標半會,自動續標系統即主
    動複投1會(簡稱「標半加1」),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該期
    得標者,並宣稱投資後第2、4、6、8年均可領取標息(以系
    統內個人錢包可用餘額扣除複投總會數之服務費後乘以利率
    18.5%計算標息),8年期滿若可領取之標息總計不足200萬
    元,神說公司將補足至200萬元予投資人,8年期滿總計可領
    取200萬元至900萬元之標息。以投資1組「新8年合會」56萬
    元為例,8年總報酬率約為257.14%至1507.14%【計算式:(
    200萬元-56萬元)/56萬元=257.14%;(900萬元-56萬元)/
    56萬元=1507.14%】,年化報酬率約為32.14%至188.39%【計
    算式:257.14%/8年=32.14%;1507.14%/8年=188.39%】,遠
    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神說
    公司亦提出「保證不倒會」、「保證創造每2年18.5%的標息
    (實際上不僅18.5%,而是前述之32.14%至188.39%)」、「
    保證無息代墊會金」、「保障加入一年後可隨時申請讓渡」
    及「保證讓渡交易金額不損及賣方最初交易金額」等五大保
    證為宣傳,由陳建安(陳光)保證投資人於8年期滿時可領
    最低200萬元標息,而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前開保本保
    息之「新8年合會」方案,陳建安(陳光)並對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不含陳建安(陳光)等5人】佯稱前開「新8年合會
    」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出資認購,將如附表
    一所示款項陸續匯入神說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神說公司土銀帳戶)、中華商業公司彰化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商業公司
    彰銀帳戶,此帳戶係神說公司土銀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
    所替用)等帳戶,陳建安(陳光)等5人以此方式共同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共計吸收資金45億7,775萬元。
三、陳建安(陳光)以上開方式吸收前開資金後,因陸續遭投資
    人提告,預期將面臨後續司法調查,為免財產遭扣押,竟與
    陳明孜、陳品叡、陳界羽【陳建安(陳光)、陳明孜、陳品
    叡及陳界羽,下稱:陳建安(陳光)等4人】共同基於掩飾
    、隱匿吸金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之洗錢犯意聯絡,於112年至114年間,陸續將神說公
    司土銀帳戶之資金或收得之現金,移轉至神的光公司、中華
    商業公司、台華公司、陳建安(陳光)、陳明孜、陳品叡、
    陳界羽名下帳戶(各帳戶之銀行名稱、帳戶號碼,詳如【附
    表二】所示),並用於公司增資款、購置不動產、豪車、購
    買美金定存、支付私人保險費等,且將部分不動產或車輛登
    記於陳明孜、陳品叡、陳界羽等與陳建安關係緊密之親人或
    神說公司名下,而掩飾、隱匿陳建安(陳光)等5人以「新8
    年合會」方案名義所非法吸收之投資人資金,渠等洗錢金額
    總計達35億3,492萬3,538元,具體洗錢方式分敘如下(下述
    ㈠至㈩之洗錢行為、金額,詳如【附表三】):
 ㈠陳建安(陳光)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陸續於113年1月8日、
    8日、9日、10日、11日、12日,匯款2,000萬元(以下提及
    之轉帳金額均不包含轉帳手續費)、5,000萬元、3,500萬元
    、3,500萬元、2,500萬元、5,000萬元等6筆款項,總計2億1
    ,500萬元至台華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華公司合庫帳戶),台華公司合庫帳戶於
    同年1月12日轉匯其中2億元至陳明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明孜中信帳戶),俟神的光
    公司於同年1月16日登記設立後(資本額為100萬元),陳明
    孜復於同年2月1日轉匯該2億元至神的光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
    嗣由神說公司財務部人員廖欣怡於同年2月16日將2億元匯回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作為神的光公司入股神說公司增資款項
    之用,神說公司並於同年3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資本額自2
    ,950萬元增加為2億2,950萬元。陳建安(陳光)另以陳品叡
    、陳界羽名義向神說公司虛偽借款之方式,各向神說公司取
    得1億元債權,再以該等債權用作抵繳股款而增資神的光公
    司2億元,陳建安(陳光)並於113年7月31日委託歐亞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柯翠婷出具神的光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登
    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嗣於113年8月27日辦理神的光公司資
    本額變更登記,從原100萬元變更至2億100萬元。
 ㈡陳建安(陳光)於111年11月21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1,
    200萬元至陳明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陳明孜富邦帳戶A),另於112年2月10日匯出5
    億1,000萬元至中華資金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資金公司國泰帳戶),復於112年1
    0月11日匯出1,300萬元、同年10月12日匯出200萬元、10月1
    3日匯出300萬元、10月16日匯出200萬元,總計匯出2,000萬
    元至陳明孜中信帳戶。前開中華資金公司國泰帳戶於112年2
    月23日分別匯款5,000萬元至陳明孜中信帳戶、陳明孜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明孜兆豐帳
    戶),陳明孜陸續自112年3月29日至6月29日將兆豐帳戶內
    新臺幣換匯美金至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
    外幣帳戶(下稱:陳明孜兆豐外幣帳戶),該外幣帳戶於11
    2年10月30日結售美金104萬3,457.18元,換匯為新臺幣後存
    入3,380萬8,013元至陳明孜兆豐帳戶內。陳建安(陳光)並
    指示陳明孜自陳明孜中信帳戶分別於112年10月11日匯出3,6
    00萬元、同年10月17日匯出2,500萬元、同年10月26日匯出1
    ,000萬元、自陳明孜富邦帳戶A於同年10月13日匯出1,100萬
    元、自陳明孜兆豐帳戶於同年10月30日匯出3,850萬元(款
    項來源除前開結售美金之3,380萬8,013元,另指示陳明孜於
    112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多次存入現金共122萬9000元,
    以及帳戶內原有餘額577萬1,264元),總計匯出1億2,050萬
    元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用於購置址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1」聯聚信義大廈豪
    宅之土地、建物1戶,並借名登記於陳明孜名下,作為陳建
    安(陳光)、陳明孜、陳品叡之居所。
 ㈢陳建安(陳光)於113年5月29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分別匯
    出3億2,566萬元、3億7,462萬元,合計7億28萬元至「第一
    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僑馥價金履約保證」帳戶購置
    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及24樓」NTC國家商貿
    中心之商辦大樓之土地、建物,並登記於神的光公司名下,
    該建物24樓作為神說公司總公司實際辦公處所,7樓則出租
    予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使用,7樓部分每月租
    金106萬9,601元,以匯款方式於每月25日匯入神的光公司華
    南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神的光公司臺企帳戶)。
 ㈣陳建安(陳光)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分別於113年1月12日、1
    月15日、114年1月8日、同年1月24日、同年1月25日,匯出5
    ,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拆分2筆5,000萬元)、5億
    元(拆分10筆5,000萬元)、5億元(拆分10筆5,000萬元)
    ,總計12億元至台華公司合庫帳戶,台華公司合庫帳戶於11
    4年3月11日、同年3月24日分別各轉匯1億元款項至神的光公
    司臺企帳戶,陳建安(陳光)另於114年1月15日自神說公司
    土銀帳戶匯出1億3,770萬元至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神的光
    公司臺企帳戶於114年3月31日匯出2,855萬、華南帳戶於114
    年1月6日、同年1月17日分別匯出500萬元、1億3,770萬元至
    「悅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作為購置桃園市○○區○○段
    000地號上「森PLAZA」商辦建案之工程款。
 ㈤陳建安(陳光)於112年12月4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1,6
    22萬3,000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利車輛,登記於神
    說公司名下供陳建安私用;於113年4月15日、4月22日自相
    同帳戶分別匯出100萬元、1,000萬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
    號麥拉倫車輛,登記於神說公司名下供陳建安私用;於113
    年1月18日自相同帳戶匯出291萬8,900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
    000號賓士車輛,登記於陳明孜名下供陳明孜使用;於113年
    3月19日自相同帳戶匯出314萬2,600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
    0號賓士車輛,登記於陳品叡名下供陳品叡使用;於113年6
    月14日、10月8日自相同帳戶分別匯款33萬元、450萬4,000
    元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車輛,登記於神說公司名下
    供陳界羽使用;於113年9月30日自相同帳戶匯出1,819萬2,0
    00元作為購置勞斯萊斯車輛之訂金。
 ㈥陳建安(陳光)於114年1月24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3億
    2,878萬3,400元(拆分為6筆5,000萬元、1筆2,878萬3,400
    元)至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於同日再轉匯至神的光公司法
    國巴黎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神的光公
    司法巴銀帳戶),換匯為美金1,000萬8,627.09元並設定一
    年期定存,到期日為115年1月26日。
 ㈦陳建安(陳光)於113年2月27日自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1,0
    01萬338元至陳建安(陳光)名下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陳建安(陳光)土銀帳戶】,並於同年月29
    日自該帳戶轉匯予凱基人壽,支付陳建安(陳光)之私人保
    險費;陳建安(陳光)另於114年1月21日自神說公司保險箱
    取出1,100萬元現金投資款,指示王之婷將現金存至陳建安
    (陳光)土銀帳戶內,陳建安(陳光)嗣於同年3月3日自該
    帳戶轉匯1,101萬338元予凱基人壽,支付陳建安(陳光)之
    私人保險費。
 ㈧陳建安(陳光)將收受之現金投資款交付予陳品叡,指示陳
    品叡於114年1月3日、同年1月10日分別將現金3,700萬元、7
    ,900萬元,總計1億1,600萬元存入陳品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品叡國泰帳戶)內,並
    於存現當日分別開立面額2,917萬元、6,891萬元8,888元之
    本行支票,共計9,808萬元8,888元購置本院於114年2月4日
    法拍之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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