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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著作權法(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11 案號:智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玲莉


            朱志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76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6032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A09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8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A09與A08為夫妻,其2人均明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公司各自
    經營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頻道,並在各頻道內播放具有著作
    財產權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A09與A08
    於民國110年5月間起,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付東」之人,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明知他人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
    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而提供公眾使
    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之犯意聯絡,由A09與A
    08在臺中市○區○○○路○○○○○○○○○○路○0段0號13樓之3設置機房
    (下稱旱溪東路機房),由「付東」支付網路連線費用及設
    備,並以A08及不知情之友人詹文通之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
    網路及MOD機上盒使用,在上址裝設編碼器、網路分享器及
    電腦主機。A09與A08即未經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接續在上開機房擷取透過中華電信提供之MOD機上盒所
    傳遞之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專屬授權
    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並由「付東」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
    開節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不詳伺服器,再經由網際
    網路,提供購買「wtv」及「(world tv)世界Tv」APP之不特
    定消費者連接觀看節目,以此方式侵害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
    之著作財產權。A09因其行為可向「付東」收取每月人民幣2
    400元之報酬。 
二、嗣同案被告A07(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理)亦在臺中市○
    ○區○○○○街000號住處設置機房,以其母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
    網路使用,再連接MOD機上盒(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兄弟」之人以遠端方式操
    作機房之電腦及機上盒,接續擷取透過中華電信提供之MOD
    機上盒所傳遞之附表一至三所示公司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
    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節目訊號,遠端操作伺服器,將上開節
    目訊號予以重製並傳送至國外。A07透過網際網路在臉書及
    蝦皮拍賣頁面上刊登內容為「我們是樂奇TV、專業的網路第
    四台運營商」等銷售廣告,勸誘他人購買「wtv」及「world
    tv」APP驗證碼。旋因愛爾達公司工程師於檢測內部會員狀
    態時,發現會員帳號「[email protected]」使用狀況異常,報
    警處理,經員警調查該會員帳號為A07所申設,另經日商株
    式會社TBS電視台、日商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
    理人A04於網路上發現A07販售上開軟體APP驗證碼,向A07購
    買驗證碼,經警反向查出上開「wtv」APP程式碼含有網址au
    th.tvgood.taipei/v4/auth,對應IP位址為211.75.214.183
    ,裝機地為旱溪東路機房;且含有網址即網域名稱:www.wo
    rd.tv.com.tw,該網域名稱以A08為代表人之山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山達公司)註冊,並經員警持本院核發搜索
    票於111年7月6日至旱溪東路機房搜索,扣得附表四所示之
    物,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公司分別委由戴智權律師(附表一編
    號1至15)及A04(附表一編號16至17、附表二、附表三)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告訴之合法性:附表一至三所示節目分別為附表一至三所示
    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並經告訴人等合法提出
    告訴,此有⑴告訴人等之告訴狀(見112年度偵字第2760號卷
    二《下稱偵二卷》第3至14頁、第207至212頁、第283至289頁
    );⑵告訴人等所立具之著作權聲明書、權利聲明書(見本
    院112年度智訴字第19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457頁、第48
    5頁、第553頁、第615頁、第655頁;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1
    9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183頁、第185頁、第187至207頁
    、第241頁、第243頁;告訴人陳報卷一《下稱陳卷一》第133
    頁、第135頁、第137頁、第299頁、第303、第363頁、第481
    頁、第523頁、第535頁;告訴人陳報卷二《下稱陳卷二》第13
    7頁、第139頁、第141頁、第335頁、第403頁、第593頁、第
    597頁、第639頁、第651頁);⑶著作權證明文件、著作權證
    明書及節目授權合約書、視聽著作授權合約書、影片授權合
    約書、授權證明書(見偵二卷第253至255頁、第391至440頁
    ;陳卷一第309頁、第343至361頁、第403至414頁、第473至
    475頁、第477頁;陳卷二第383至401頁、第555至589頁;11
    3年度他字第865號卷《下稱偵四卷》第11至23頁);⑷遭侵權
    節目之畫面截圖(見偵二卷第175至203頁、第259至273頁;
    本院卷一第489至494頁、第497至503頁、第507至519頁、第
    523至526頁、第559至564頁、第569至575頁、第581至601頁
    、第625至640頁、第665至678頁、第209至227頁、第265至2
    83頁;陳卷一第173至297頁、第301頁、第303至305頁、第3
    11至323頁、第371至387頁、第529至533頁、第545至551頁
    ;陳卷二第181至220頁、第223至250頁、第259至290頁、第
    339至359頁、第417至437頁、第447至463頁、第495至499頁
    、第511至547頁、第605至637頁、第645至649頁、第661至6
    67頁;偵四卷第7至10頁);⑸遭侵權頻道列表(見偵二卷第1
    57至158頁)、遭侵權節目列表(見偵二卷第257頁、第441至
    443頁、第445至463頁;本院卷一第455至456頁、第459至46
    1頁、第465至483頁、第487至488頁、第495至496頁、第505
    至506頁、第521頁、第529至552頁、第555至557頁、第565
    至567頁、第577至579頁、第607至613頁、第617至619頁、
    第621至624頁、第643至653頁、第657至659頁、第661至664
    頁;本院卷二第171至182頁、第231至240頁、第245至263頁
    ;陳卷一第9至132頁、第139至172頁、第307頁、第325頁、
    第365至369頁、第389至401頁、第479頁、第483至487頁、
    第489至521頁、第527頁、第537至543頁;陳卷二第9至135
    頁、第143至180頁、第221至222頁、第257至258頁、第291
    至292頁、第293至333頁、第337頁、第361頁、第409至415
    頁、第441至445頁、第467至494頁、第503至505頁、第509
    至510頁、第549至554頁、第599至603頁、第643頁、第653
    至659頁)在卷可稽。  
二、證據能力: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A09及A08
    、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
    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
    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
    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 據依法進
    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
(二)又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
    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
    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
    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A09固坦認有出租旱溪東路機房之房屋而按月收取
    人民幣2400元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
    是張總監即友人A02向伊承租而付給伊租金,伊沒有參與機
    房運作,伊與A08早已不住該處云云。訊據被告A08否認有何
    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伊不知情,伊於2年前早就搬離
    旱溪東路機房地址云云。經查:
(一)下列情節為被告等所不爭執,且有下列證據在卷可佐,可認
    為真實:
 1.被告A09有將旱溪東路機房之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因而按月
    收取報酬人民幣2400元等情,業經被告A09於警詢及本院審
    理時坦認(見見112年度偵字第2760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2
    85頁;本院卷二第163至164至頁)。又旱溪東路機房之房屋
    登記為被告A08所有;上開「wtv」APP程式IP位址211.75.21
    4.183之裝機地附掛地址即為旱溪東路機房地址、該IP之中
    華電信網路服務為被告A08申租;上開網域名稱:www.word.
    tv.com.tw則為以A08為公司代表人之山達公司註冊等情,業
    經被告A08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見偵一卷第277
    頁;偵二卷第507至508頁;本院卷二第60至61頁),復有員
    警利用APP「WTV」反向查詢IP位置過程截圖(見112年度偵
    字第2760號卷一《下稱偵一卷》第447頁)、IP位址211.75.21
    4.183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一卷第451頁;111年度他字
    第2236號卷《下稱偵三卷》第129頁)、山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網頁列印及工商資料查詢(含註冊網域名稱,見偵一卷第
    449頁;偵三卷第139至14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查報告書所附員警調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服務申
    裝情形(見偵三卷第159至162頁)附卷可稽。
 2.附表一至三所示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分屬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
    人等,已如上述,而上開節目於110年6月起至為警於111年7
    月6日查獲時止,有遭人以旱溪東路機房設備透過中華電信
    提供之MOD機上盒所傳遞之節目訊號予以擷取,經解碼重製
    並傳送至國外,再經由網際網路向不特定消費者提供購買「
    wtv」及「(world tv)世界Tv」APP連接觀看上開節目,後因
    同案被告A07在臉書及蝦皮拍賣刊登銷售「wtv」及「worldt
    v」APP驗證碼,且因愛爾達公司工程師檢測內部會員狀態發
    現同案被告A07之會員帳號異常而為警循線查獲被告2人等情
    ,業據告訴代理人戴智權律師於警詢證述遭侵權情節(見偵
    一卷第465至471頁)、告訴代理人A04於警詢證述遭侵權情
    節(見偵二卷第205至205之2頁、第277至281頁)、同案被
    告A07於警詢及偵訊供述其替大陸地區人士販售「wtv」APP
    認證碼及「wtv」後台網站為cms.word-tv.com等情節(見偵
    一卷第105至109頁、第114至115頁;見偵三卷第360頁)、
    愛爾達公司工程師陳儀娜於警詢證述MOD用戶會員帳號「oio
    [email protected]」造訪紀錄異常及該用戶登入IP紀錄情節(見
    偵一卷第371至373頁)明確,復有⑴翻拍扣案附表四編號3電
    腦顯示畫面(見偵一卷第293至310頁)、愛爾達會員帳號「
    oio0312@qq.com」會員資料及IP使用資料(見偵一卷第377
    至440頁、第445頁;偵三卷第7頁、第24頁)、通聯調閱查
    詢單(見偵一卷第441至444頁;偵三卷第7頁、第99至103頁
    );⑵上開遭侵權節目之畫面截圖、遭侵權頻道列表、遭侵
    權節目列表;⑶蝦皮購物網站Dream小舖線上商店「世界Tv」
    拍賣網頁(見偵二卷第159至171頁) 
  在卷可佐。
 3.員警於111年7月6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旱溪東路機房搜索
    ,扣得如附表四所示MOD機上盒12台、網路分享器3個、電腦
    主機1台、編碼器11個等情,有本院111年聲搜字第962號搜
    索票(見偵一卷第5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一卷第53至61頁)、
    扣押物品相片(見偵三卷第238至246頁)在卷可考。
(二)被告等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被告A09已於警詢供稱:扣案物品是大陸朋友付東所有,要
    做影像傳輸用途,傳輸到美國,伊自去年(按即110年)6月開
    始幫付東傳輸影像,1個頻道月收200元人民幣,一共12個頻
    道,每月共收2400元人民幣,伊在旱溪東路機房址共申請4
    線網路,目的就是要幫付東傳輸影像到美國,網路費用是付
    東出的。伊的工作是先把MOD頻道對好,把HDMI跟網路線接
    到電腦及編碼器,付東會從遠端操控扣案的電腦,將經影像
    傳到美國,視訊編碼器訊號來源是MOD的12個頻道,付東於1
    10年5月將這些編碼器寄來給伊,本來要伊傳輸靖天綜合台
    等頻道訊號,但伊還沒安裝好,付東就寄給伊MOD插入的採
    集盒及網路線,叫伊調整為MOD的12個頻道等語(見偵一卷
    第284至285頁、第287至290頁)。是被告A09於警詢已就其
    本案犯罪情節自白供述明確,又未見有員警有以何不正方法
    詢問被告A09之情,則被告A09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更易其詞
    而為如上辯解,顯係推諉卸責之舉,已難憑採。 
 2.同案被告A07亦於111年7月6日同日為警查獲,其於警詢已供
    稱:伊扣案行動電話內有與暱稱「東廠僅一位」的聊天內容
    ,伊都叫「東廠僅一位」大哥,人家都說他姓朱。因為當時
    伊在勒戒,有把後台帳號提供給大哥,所以才會問他訊號源
    是不是有流出。伊有見過朱大哥本人,他家在臺中市北區軍
    福路那附近。伊有想要做新的系統「悟空TV」APP,因為系
    統商由朱大哥聯繫,系統商將測試碼給朱大哥,伊向朱大哥
    要測試碼提供給客戶看能不能使用。伊向朱大哥要「悟空TV
    」節目列表,朱大哥給伊代理商後台網址等語(見偵一卷第
    131頁、第133頁)。經觀諸卷附翻拍同案被告A07扣案行動
    電話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見其有與暱稱「東廠僅一位」
    為如下對話「A07:這不是開玩笑的嘿,我的機房曝光了,
    到時有事要怎麼搞?」、「東廠僅一位:馬上處理」、「A0
    7:說好不會曝光的」、「東廠僅一位:幹直接去後台拿」
    、「A07:專業一點,若出事我也是會拉你們出來的,畢竟
    那只有你們在用」(見偵一卷第207頁);又雙方嗣後更密
    集討論營銷APP,「東廠僅一位」更傳送MOD節目列表、網址
    、帳號、密碼予同案被告A07,同案被告A07甚至指導「東廠
    僅一位」載點放錯,「東廠僅一位」則修改等情(見偵一卷
    第219至237頁),核與同案被告A07上開所述相符。參以「
    東廠僅一位」之Skype名稱為「chughinhao」(見偵一卷第2
    17頁),核與被告A09姓名英語拼音相符,且被告A09於111
    年7月16日警詢時所陳報現居地為即為臺中市○○區○○○路000
    號,有警詢筆錄在卷可考(見偵一卷第283頁)。綜上堪認
    同案被告A07所指「東廠僅一位」朱大哥即為被告A09,則被
    告A09既於本件案發期間有與同案被告A07商談、交流後台帳
    號、系統APP、節目列表、驗證碼、代理商後台網址、帳號
    、密碼、載點放置等關乎本案專門犯罪手段之情事,益徵其
    確有能力與本案之「付東」共同分擔架設網路設備、裝設編
    碼器、網路分享器以擷取視聽著作節目訊號,其對本件犯行
    豈會全然無涉及,其上開辯解,更不可採。
 3.證人即承辦本案之偵查佐楊明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
    察官問:本件在臺中市○○○路0 段0 號13樓之3 設置機房,
    這是否為你們所查獲)是。」、「(檢察官問:查獲兩位嫌疑
    犯分別是A08、A09,他們是使用中華電信、MOD在這裡設置
    機房,你們有查到哪些東西)現場是查獲MOD機上盒、網路分
    享器、編碼器及電腦主機。」、「(檢察官問:本件兩位被
    告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模式是如何,特別是在重製部分、如何
    獲得利潤)現場有看到MOD、編碼器,現場還有1台主機是可
    以去確認編碼的,以愛爾達影劇為例,可能今天這台MOD是
    要播放愛爾達影劇,他們的電腦主機可以確認該頻道節目是
    否正常播放,大概模式是如此。」、「(檢察官問:被告如
    何賺錢)?當時被告是說幫「付東」做,每月收費2400元人
    民幣。」、「(檢察官問:消費者如何搜尋到他們的訊息,
    是不是透過APP)消費者看該軟體是跟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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