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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5-12-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12-08 案號: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
被      告  林謜竣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
    「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
    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
    「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
    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
    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蓋若非如此解釋,所
    有刑事簡易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豈非要全部駁回?申言之
    ,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
    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
    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
    ,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
    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
    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
    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
    ,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
    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
    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2年11月26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謜竣被訴贓物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臺中
    簡易庭於114年10月16日判決在案,有該刑事案件之刑事簡
    易判決正本1份附卷可稽,是該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即
    已脫離本院之繫屬,則原告於114年11月20日當庭具狀向本
    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見本院收文戳章),因
    該附帶民事訴訟已無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開法律座談會意
    旨,原告之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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