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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2026-01-1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1-15 案號:審金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鎰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8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鎰丞共同犯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吳鎰丞與其妻李頎婕共同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
    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之犯意聯絡(李頎婕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14年度金易字第47號判決判刑確定),由吳鎰丞將其
    名下如【附表】編號1、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予李頎婕,由
    李頎婕於民國113年1月14日晚間10時44分許,在址設臺中市
    ○○區○○○巷0弄0號之「統一超商櫻沐門市」,連同李頎婕自
    己名下如【附表】編號3─8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一同寄送予
    通訊軟體LINE ID「zhu588」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收
    受,並以LINE將密碼告知暱稱「林郁筑(青山包裝)」(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容任「zhu588」、「林郁筑(青山包裝
    )」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以上開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人頭帳戶。嗣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113年1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柯岩幸聯
    絡,對其佯稱:欲購買商品,惟須以賣貨便平台進行交易云
    云,致柯岩幸陷於錯誤,於113年1月17日晚間7時許、7時2
    分許、7時4分許,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85元、4萬
    9985元、4萬9985元至【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該贓款旋遭
    提領一空。
二、案經柯岩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鎰丞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柯岩幸於警詢時所述相
    符,並有告訴人報案相關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
    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49—51頁
    、第57頁、第77—79頁、第81頁、第93—95頁)、⑵網路轉帳
    成功畫面1張《113年1月17日晚間7時0分,金額4萬9985元》(
    見偵卷第69頁)、⑶網路轉帳成功畫面1張《113年1月17日晚
    間7時2分,金額4萬9985元》(見偵卷第69頁)、⑷臺幣轉帳
    交易畫面1張《113年1月17日晚間7時4分,金額4萬9985元》(
    見偵卷第69頁)、⑸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張億惠」主頁
    截圖(見偵卷第71頁)、⑹LINE暱稱「線上客服」主頁及對
    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71頁、第87頁)、⑺LINE暱稱「中國
    信託」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73頁、第85頁)、⑻L
    INE暱稱「賣貨便」主頁及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73頁、
    第91頁)、⑼LINE暱稱「蔡蕙容(梓余&宏恩)」主頁及對話紀
    錄截圖(見偵卷第73頁、第89頁)、⑽Facebook貼文截圖(
    見偵卷第75頁)、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53—55頁)
    、被告庭呈之LINE暱稱「林郁筑(青山包裝)」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卷第111—187頁)、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114年7月1
    5日一北港字第000064號函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
    電話紀錄(見偵卷第205頁、第209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年度金易字第47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9─27頁)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準此,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被告自己交付之帳戶數目雖僅2個,然被告與李頎婕為共
      同正犯關係,依共同正犯之原理,被告與李頎婕交付之帳
      戶數目應合併計算,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
      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3個
      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2、被告與李頎婕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被告於偵查中就交付帳戶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予以承認,
      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且並無犯罪所得可得繳回,是
      本案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具一般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竟無
      正當理由任意交付【附表】編號1、2所示帳戶予本案詐欺
      集團,作為收受贓款之人頭帳戶,使真正犯罪人得隱匿幕
      後,所為並不可取;兼衡本案被害人共1人,受騙總金額
      達14萬9955元;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其財產損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且被告未因本次犯行取得任何利益;另被告並無前案
      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暨被告自
      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因交付帳戶而實際取得報酬(見
      本院卷第42─43頁),本案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實際取
      得任何報酬,自無犯罪所得可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金融帳戶 帳戶戶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鎰丞 2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鎰丞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頎婕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頎婕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頎婕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頎婕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頎婕 8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李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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