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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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吳宜蓁即吳語柔分割其公同共有之遺產,
惟其起訴未載明被告為何人,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相關土
地繼承登記資料後,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
3日內閱卷並應於115年3月31日前補正被繼承人吳勝義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及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資料,並應提出載有明確應受
判決事項聲明、被代位人及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被
代位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及具體事實
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究竟以何人為被告,亦未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原告之起訴顯不合法,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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