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2-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吳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15年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