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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2-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吳鴻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15年2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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