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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清男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始行提起
    本件上訴,有本院之收文收狀在卷可憑,顯已逾上訴期間,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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