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3-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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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
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
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
記謄本及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勝義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
字號及住所資料之起訴狀。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載明明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代
位人即原告之債務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
比例及得代位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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