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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吳宜蓁即吳語柔分割其公同共有之遺產,
    惟其起訴未載明被告為何人,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相關土
    地繼承登記資料後,已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
    3日內閱卷並應於115年3月31日前補正被繼承人吳勝義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並補正載有全體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及土
    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資料,並應提出載有明確應受
    判決事項聲明、被代位人及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被
    代位人及全體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及具體事實
    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究竟以何人為被告,亦未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原告之起訴顯不合法,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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