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5-11-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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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清男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始行提起
本件上訴,有本院之收文收狀在卷可憑,顯已逾上訴期間,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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