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2-11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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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簡字第60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黃孟樵
許仁宗
被 告 洪政南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簡字第60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12月11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832 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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