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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鹽水區,向本院起訴。但
    經本院依址送達,訴訟文書因遷移不明遭退回,復查詢被告
    設籍情狀,自民國112年4月起設籍於新北市三峽區迄今,此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可認被告
    以該址為其住所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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