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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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鹽水區,向本院起訴。但
經本院依址送達,訴訟文書因遷移不明遭退回,復查詢被告
設籍情狀,自民國112年4月起設籍於新北市三峽區迄今,此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可認被告
以該址為其住所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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