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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債務(2025-12-11)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2-11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黃世文
                黃子珆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嘉汶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47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12月2 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黃世文、黃子珆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慧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9,781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黃世文、黃子珆於繼承被繼
  承人李麗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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