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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09)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0-09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4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沈佑威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424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10月9 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36元,及其中新臺幣41,888元自
  民國113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
  2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18,068元自民國113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3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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