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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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文良玓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良玓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
利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 年10月20日之利息(參
附表一、二),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萬5178
元(117743+327435;元以下均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5
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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