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5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袁劉濬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