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3-1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16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5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鄭維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93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39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
    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
    益;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
    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定有明文。又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
    超過年息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亦有規定。查原告雖
    請求新臺幣(下同)1,200元之違約金,惟原告因被告遲延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
    ,原告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被告分別收取
    年息13.5%、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
    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信用卡約款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義務,則合併上述循環信用利息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
    償責任,將有逾越修正後銀行法第47之1條第2項規定意旨,
    可見原告所主張違約金明顯偏高,且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
    以巧取利益之嫌,依上開規定,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逾期違約
    金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為0元,方屬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項目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申請日  112年7月11日  利息 計息本金 24,743元 34,966元  年息 13.5% 15%  起訖日 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