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2026-02-1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2-12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李展榕
許淑芬
李啟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554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項目 借款 申請日 99年至100年間 利息 計息本金 16,554元 週年利率 1.775% 2.775% 起訖日 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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