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1)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1-21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4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資妙聲
資道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2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提及單一被告,均省略被告之稱謂,若兼指資妙聲及
資道貫,則以被告稱之,先予說明。
二、資道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資妙聲於民國106年就學期間,邀同資道貫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
款」共2筆,詎違約未履行清償義務,依約原告自得將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請求一次給付積欠之本金新臺幣(下同)36
,2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資道貫為前開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資妙聲答辯略以:對於原告主張金額無爭執,但不曉得是否
積欠助學貸款,沒有答辯,但目前在監,沒有錢還等語,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五、資道貫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六、法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474條第1項前段、第
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
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
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
利。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
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
幣放款利率查詢(見本院卷第11-21頁)等件為證,堪以認
定。資妙聲固稱目前在監,沒有錢還等云云,惟有無資力償
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另資道
貫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33-37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之主張,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則資道貫既為本件借款債
務連帶保證人,即與主債務人即資妙聲負同一債務全部給付
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七、從而,原告依就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36,21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尚欠金額(元)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36,214 自114年2月1日至114年7月24日止 1.775% 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7月24日止 0.1775% 自114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7月25日至114年8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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