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1-06)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1-06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1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孔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83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18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項目 信用卡 利息 計息本金 32,831元 35,088元 週年利率 13.5% 15% 起訖日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