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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嬌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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