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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08)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黃可馨  


            黃一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525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提及單一被告,均省略被告之稱謂,若兼指黃可馨及
    黃一勝,則以被告稱之,先予說明。
二、黃可馨、黃一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黃可馨於民國109-111年就學期間,邀同黃
    一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
    學貸款」共5筆,詎違約未履行清償義務,依約原告自得將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一次給付積欠之本金新臺幣(下同
    )49,5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黃一勝為前開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法起訴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黃可馨、黃一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五、法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474條第1項前段、第
    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
    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
    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
    利。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見本院卷第6-18頁)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則黃一勝既為本件借款債務連帶保證人,即與主債務人即黃一勝負同一債務全部給付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剩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㈢從而,原告依就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49,52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第85條第2項。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
    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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