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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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2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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