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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蔡幸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容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11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
費2,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
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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