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0-23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8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張家容(原名張舒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11元,及其中新臺幣11,551元自
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21%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新臺幣44,863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2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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