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15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袁劉濬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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