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29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林玟汝
楊春利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66,776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1.775%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0.1775%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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