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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09-2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5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謝澄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清償債務未繳納足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
    月8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於114
    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
    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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