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新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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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字第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蔡湘湘分割其被繼承人之遺產,惟其起訴
未載明繼承人及被告究竟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
0日裁定命原告於115年1月21日前補正被繼承人蔡許藝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
及最新戶籍謄本、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
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惟原告至今
並未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
,是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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