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清償借款(2026-01-06)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1-06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李文瑞即李文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72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1 月6 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文啓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零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捌佰
玖拾柒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李文啓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