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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31)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10-31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67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      告  陳宜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67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10月3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李雅涵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58元,並自民國112 年10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雅涵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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