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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5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謝澄哲  

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2日114年
度新小字第5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
    ,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2條前段、第49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繳款單繳款期限內已經完成繳款,
    請求本件訴訟繼續進行,爰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4年9月9日收到繳費通知時,本院命
    其收受通知單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本院規費繳款單上亦有
    記載「繳款期限:法院所命繳款期限」,抗告人原應於114
    年9月14日前繳款,惟抗告人遲於114年9月17日繳費,本院
    本得依法駁回其訴,然因本院係於114年9月22日始駁回其訴
    ,斯時抗告人既已繳納裁判費補正起訴要件,本院駁回其訴
    時,既無程序要件之瑕疵,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自非有據
    ,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非無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
    本院續行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8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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