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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燕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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