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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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燕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4,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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