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26)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林㛄辰
賴婷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零點一七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併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
二七七五計算之違約金,又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五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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