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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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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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柯曉彣
鍾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各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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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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