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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柯曉彣
            鍾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起訴時住所地各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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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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