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0-1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17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 被 告 侯文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〇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 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詩為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