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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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謝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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