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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2-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6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謝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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