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6-04-27)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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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小字第7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林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惟被告住所地在
高雄市三民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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