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4-24)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24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柯苡葳
郭昀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附表: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09140元 / 23030元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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