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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潘建宏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42元(計
算式:90,831元+【其中本金90,831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共
計3,47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本件程序費用740元=95,04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件:(金額均為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90,831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9月29日 (279/365) 5% 3,471.49元  小計       3,471.49元 合計        3,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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