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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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潘建宏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42元(計
算式:90,831元+【其中本金90,831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共
計3,471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本件程序費用740元=95,042),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件:(金額均為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90,831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9月29日 (279/365) 5% 3,471.49元 小計 3,471.49元 合計 3,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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