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9)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09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陳芝華
被 告 謝𦱀庭
黃佳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
2,2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元均為新臺幣)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04,244元 52,56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1.775%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0.1775%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