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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31)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31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詹柏宸(原名詹朝宗)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34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34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32,340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自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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