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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胡堤娜
            胡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胡安娜於繼承被繼承人胡志松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胡堤娜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胡安娜於繼承被繼承人胡志松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胡堤娜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胡安娜於繼承被繼承人胡志松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胡堤娜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
2,25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元均為新臺幣)
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50,970元 25,704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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