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0-27)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10-27
案號:士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林玟希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4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5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45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利息,金額均新臺幣):
1、本金6,356元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
88計算之利息。
2、本金8,820元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
.5計算之利息。
3、本金27,332元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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