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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士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吳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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