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侵占遺失物(2026-01-07)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1-07
案號:士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嬑靜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22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嬑靜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本案依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之案發情節以觀,告訴人係忘
記將所提領之款項取走,足見上開款項應非告訴人所遺失,
而僅為離本人持有之物,是核被告上開所為,應係犯刑法第
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本
件應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應予更
正。至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為被告前開犯行之犯罪
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該沒收之宣告
對被告而言,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本件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以外之人有明知他
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
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
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 項
、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
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297號
被 告 李嬑靜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嬑靜於民國114年3月13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
00號1樓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ATM自動櫃員提款機前,見李宗
霖提款時不慎遺留在該機檯上之新臺幣3,000元,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未通知李宗霖或送至可供招
領之處所、機關而逕行侵占入己。嗣經李宗霖察覺現金遺失而
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相關資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宗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嬑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
訴人李宗霖之指訴,(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財管作業管理部114年4月23日集作字第1140000796號函、台
中商業銀行總行114年8月15日中業執字第1140024325號函(
含被告該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暨114年3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
,(四)監視器影像暨擷取圖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潔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及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